编者按: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2025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范体系,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规范性。公益诉讼可诉性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要素,是确保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的关键所在。在当前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可诉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可诉性不仅关系到公益诉讼能否顺利启动,更直接影响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本期《聚焦》着眼于准确把握可诉性,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的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时机的特殊性在于权力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把握最佳预期办案质效时机的体现,具有诉讼过滤与危险预防的双重功能。应当从穷尽其他法律监督手段、适格被告违法行政行为成熟、公共利益损害现实性、公益请求权谦抑性考量,具体构建公益请求权保护适时性、起诉被告行政行为实效性与效率性的判断标准。针对可诉性时机审查路径,应在外部的检察建议阶段构建时机适当性评估程序、起诉审查阶段构建受损公共利益识
摘 要: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中,可诉性对于案件质效提升意义愈发重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亦是如此。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应当充分考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办案的特殊性,立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准进行判断。在标准认定中要紧扣可诉性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环境公益诉讼能够诉得出去、诉到实处,从法律监督角度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可
摘 要:可诉性作为诉诸司法保护的理论属性,对于提升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质效至关重要。通过对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演变与规范现状进行检视,可探知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在案件范围确定、要素判断与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现实困境。基于此,有必要以可诉性为逻辑主线,厘清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并通过可诉性要素审查提升办案质效,进而从不同办案阶段的可诉性差异判断与有效衔接等方面加强其程序保障。 关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参与主体,在“一带一路”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对外开放良好秩序。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面临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不平衡、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知识产权风险突出、涉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收集认定难以及自身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对此,应通过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检察机关达成知识产权保护共识,搭建信息
摘 要: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主要使用形式化或精算方法来体现行为人社会危险程度,使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更为直观具体。当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探索中,在评估依据的数据信息源、评估数字模型的科学性、评估结果的公信力等方面还存在困境,建议借助信息化完善社会危险性动态评价指标体系,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全流程适用,加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公信力建设等,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建设。 关键词:社会危险性 量化
摘 要:强制报告制度的实践落实中,存在报告意愿不高、报告情形单一、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司法实践部门运用“人工推进”“技术应用”两种监督路径使得上述问题有了一定改进成效。以大数据为依托,通过扩大报告情形、强化数据应用、完善协作机制、规范数据安全管理等途径,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强制报告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关键词: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 线索预警 数字化监督 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有助于及时
摘 要:构建协同联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是解决数字检察发展阶段性问题、强化数字赋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以协同联动为目标不断完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建设,但仍存在模型建用统筹力度不足、内部衔接交互不畅、获取外部数据困难、监督定位不当等问题。未来协同联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的完善应进一步健全指挥调度机制,对内持续变革履职模式,对外积极主动融入数字化建设全局,并加强对树立正确监督观的引导。 关键词:数字检察工作机